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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客户吴某林报案称投保单位员工吴某万在单位上班时不慎掉落到污水罐内造成溺亡。该单位给员工投保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额40万,查勘人员走访现场后发现单位大门紧闭,疑似歇业,遂至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当地民警透露吴某溺亡地点并非在投保单位,而是在另一工厂内。于是查勘人员联系上该工厂负责人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在咨询过程中吴某林多次电话联系该工厂负责人,疑似教唆其隐瞒实情,查勘人员表示已通过派出所了解到相关信息,如果存在隐瞒或者骗保,属于保险欺诈行为,后续将面临法律惩罚。最终吴某林承认案发时投保单位因不景气而暂闭,吴某万遂至另一工厂工作,工作位置距污水池十几米高的位置,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掉落污水池溺水身故。
案件结论:
根据协议(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仅限于: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2)协议约定高处作业人员(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以上的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本次非投保单位出险,且出险职业不属于承保范围,拟拒付。
法规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提示:
保险欺诈涉嫌金融犯罪,任何参与方如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协助制造虚假证据、非法提高赔偿标准等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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